2022中國人民大學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推薦工作實施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2-09-01 編輯:保研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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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國人民大學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推薦工作實施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走出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人才培養(yǎng)的新路,培養(yǎng)造就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時代新人,根據《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學〔2006〕14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3〕8 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推薦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20〕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工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推薦工作(以下簡稱“推免工作”)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的導向,堅持以德為先、全面發(fā)展的評價標準,引導學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擔大任。注重考查學生的政治態(tài)度、思想表現和道德品質和一貫的學業(yè)綜合表現,要求學生堅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練就過硬本領,勇于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矢志艱苦奮斗。引領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勇當開路先鋒,爭當事業(yè)闖將。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定科學規(guī)范的標準和嚴格嚴謹的程序,選拔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學校成立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推免工作。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本科教學工作和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教務處、黨委學生工作部(處)、黨委研究生工作部、黨委人民武裝部、研究生院、招生就業(yè)處、校團委等單位負責人和專家教授代表組成。其中,專家教授代表由各成員單位協商產生。
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務處。
第五條 學校推免工作相關制度、推免名額分配方案、擬推免名單等重要事項,須經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并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
第六條 學校推免分為一般類型以及學工系統骨干計劃、退役學生、支教團等專項類型。
第七條 教務處負責統籌組織、指導并監(jiān)督推薦單位做好學校各類型的推免工作。黨委學生工作部(處)是學工系統骨干計劃專項類型推薦單位;黨委人民武裝部是退役學生專項類型推薦單位;校團委是支教團專項類型推薦單位。專項類型推薦單位負責具體組織與實施選拔工作,提出初選名單。
第八條 學院(系)是一般類型推免工作的推薦單位,負責成立推免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黨政主要負責人,本科生培養(yǎng)、研究生培養(yǎng)、學生工作分管領導,以及教師代表等。學院(系)推免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一般類型推免工作實施細則,具體組織與實施選拔工作,提出初選名單,并配合相關單位完成各專項類型的推免工作。
第三章 推免條件
第九條 學籍狀態(tài)為在學的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可申請推免,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樹立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具有“讓黨放心,不負人民”的精神品格;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堅守科學精神,學風端正,無學術不端行為,無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三)全面拓展綜合素質,身心健康,積極向上,勤奮學習,成績優(yōu)異,有較強的學術研究潛質和能力。
第十條 綜合評價排序是決定學生能否取得推免資格的重要依據。學生思想品德考核是推免生遴選的前提條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薦。
第十一條 申請推免資格學生的學業(yè)綜合成績按平均學分績點計算,計算課程范圍一般由教務處統一確定,具體以當年發(fā)布的推免工作通知為準;計算方法根據《中國人民大學本科學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實施辦法(修訂)》(2014—2015學年校政字14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本年度推免工作開始前,學院(系)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教務處提出調整本單位計算課程范圍的申請。申請推免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要求為:
(一)一般類型:除理工類、藝術類專業(yè)以外,學分績點不低于3.4;理工類、藝術類專業(yè)學分績點不低于3.2。屬于教育部規(guī)定的國家扶持專業(yè)、教育部人才培養(yǎng)基地班、學校批準設立的教學改革實驗班學生或在某一方面做出重大或標志性貢獻者,由本專業(yè)3名教授推薦,經學院(系)推免工作小組同意,可以適當放寬學分績點要求,但不得低于3.0。
(二)學工系統骨干計劃:按照其所在學院(系)推免工作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和排名方式(按專業(yè)或班級),排名前50%或不低于3.0。
(三)退役學生:不低于2.8;服役期間立功、獲獎、有突出表現或做出特別貢獻的學生,可適當放寬,但不得低于2.5。
(四)支教團:按照其所在學院(系)推免工作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和排名方式(按專業(yè)或班級),須排名前50%或不低于3.0。
第十二條 推薦單位應將學生積極參加德智體美勞學習和活動,養(yǎng)成健康人格與體格、勇做時代新人的整體表現、獲獎和貢獻情況作為重要評價標準;將學生參軍入伍服兵役、投身志愿和公益服務、到國際組織實習、科研和學術表現、重要競賽獲獎等符合全面發(fā)展價值導向的因素納入推免生遴選指標體系。對于在體育、美育方面有突出專業(yè)表現和貢獻的骨干學生,學校設立相應指標體系進行綜合評價。
推薦單位應合理設置各遴選指標所占權重及單項指標上限分值,不得為僅符合單一或部分遴選指標的學生單列計劃。
第十三條 對于在德智體美勞某一方面表現極其突出,做出重大、特殊貢獻(包括但不限于見義勇為、特殊學術專長、國際頂級賽事成績等),且受到廣泛認可的學生,如符合推免條件但綜合評價未入圍初選名單,由學院(系)按照優(yōu)中選優(yōu)、寧缺毋濫的原則提出推薦意見,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嚴格審核認定并公示,可不受綜合評價排名限制。
第四章 推免名額
第十四條 教務處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下達到學校的推免名額,結合實際工作情況,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年度推免名額分配及使用方案,經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第十五條 一般類型推免名額的分配主要以學院(系)應屆本科畢業(yè)生人數為測算依據,綜合考慮本科教學和人才培養(yǎng)改革創(chuàng)新情況,向人才培養(yǎng)成效顯著、國家和學校規(guī)劃重點發(fā)展的專業(yè)或“雙一流”學科適當傾斜。
第十六條 支教團推免名額由團中央、教育部直接下達,由學校單獨劃撥。
第五章 推免程序
第十七條 推免資格須按照學校統一部署確定,具體時間安排以教務處當年發(fā)布的推免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八條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一)教務處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和規(guī)定,制定推免工作實施細則的編制要求,指導推薦單位制定年度推免工作實施細則。
(二)所有推薦單位推免工作實施細則報教務處審核,經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統一發(fā)布。
(三)學生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推薦單位提交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四)推薦單位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綜合評價,確定初選名單后報教務處。
(五)教務處審核初選名單后形成擬推免名單,經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六)擬推免名單在學校網站上公示。公示期滿且無異議后,教務處向學校黨委常委會匯報并會同研究生院向主管部門上報。
第十九條 學生應按照相應推免類型的標準和規(guī)程,向推薦單位提出推免申請。未列入專項類型初選名單的學生,仍可以一般類型向所在學院(系)提出推免申請。
第二十條 已列入初選名單的學生,不得任意更改推免類型。如確需改,須在擬推免名單確定前提交書面申請,報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已列入擬推免名單的學生,不得擅自放棄推免資格,否則參照學校就業(yè)違約相關規(guī)定處理,戶口檔案派遣回原籍,不予辦理就業(yè)推薦。
第二十一條 已列入擬推免名單的學生,在校期間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自動喪失推免資格:
(一)因違紀被學校處分。
(二)未達到所在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要求而結業(yè)或退學。
(三)不符合研究生招生工作要求的體檢標準或思想政治和品德考核標準。
(四)被學校認定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推薦單位在推免工作過程中要加強信息公開工作,保證公開透明。教務處要在網站上開辟專欄,向社會公布學校推免名額、推免辦法,并按要求對擬推免名單等重要事項進行統一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間公示內容不得修改,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并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7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將學生對推免程序、標準的意見和對結果的異議納入信訪舉報、申訴受理機制,保證問題反映及申訴渠道暢通,及時發(fā)現、堅決糾正推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對推免工作有異議的,應根據具體事宜、相關事實、證據和依據形成書面材料,向推薦單位提出申訴。推薦單位應及時回應和處理;如仍有異議,也可向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確實存在問題的,視情節(jié)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推薦單位要加強管理,完善監(jiān)督制度。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把關,杜絕工作浮于表面。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都應認真研究,集體決策。實施細則和初選名單經推薦單位黨政聯席會、部(處)長或書記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后上報。
第二十五條 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為4年,由專人負責。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會議紀要、學生提交的各類證明材料和申請報告、綜合評價材料、初選名單、擬推免名單等。
第二十六條 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報名參加推免的應主動申請回避,有非直系親屬等報名參加推免的應主動報備。相關學生申請推免時應主動向所在學院(系)報備聲明。未按規(guī)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的推免相關工作人員,學校將依規(guī)依紀嚴肅處理;未按規(guī)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且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的學生,學校將取消其推免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在推免過程中弄虛作假,有論文抄襲、虛報獲獎或科研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取消學生推免資格,已入學開始攻讀研究生的,取消學籍,并由北京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規(guī)定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未嚴格履行工作職責,違反推免招生政策規(guī)定的,學校將依規(guī)依紀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jiān)察機構要切實履行監(jiān)督職責。學校紀委機關通過派員列席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調取材料等方式加強對推免工作的全程監(jiān)督。各推薦單位所在黨組織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須列席本單位推免工作相關會議,對推免過程中發(fā)現的違規(guī)違紀問題,及時向學校紀委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人民大學優(yōu)秀應屆本科畢業(yè)生免試攻讀研究生推薦工作實施辦法(修訂)》(2021—2022學年校政字2號)同時廢止。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有新的調整,按照上級的最新政策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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